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1999〕55号)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加强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但是,目前我区各市、县均有艾滋病疫情报告,艾滋病在全区呈现低流行态势,在部分重点地区出现高流行趋势,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防治形势相当严峻。为巩固艾滋病防治成效,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艾滋病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区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20万人以内。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7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设置独立的艾滋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全区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艾滋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2至3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咨询服务和初筛检测。
2. 全区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
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
4. 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6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8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 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8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 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35%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选择2个中心城市开展同性恋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完善性病医疗服务体系,每个设区的市建立1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合格的性病门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7. 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达95%以上。
8. 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0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 自治区级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综合检测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设区的市设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建立覆盖全区的艾滋病病人免疫细胞检测网络。
2. 全区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8%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5%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5%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
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和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100%的县(市、区)。
4. 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8%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98%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100%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 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在部分监狱和所有劳教所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的卫生机构每年至少2次到监狱、劳教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开展免费艾滋病咨询服务;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 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适量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8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提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6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设区的市均开展同性恋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
7. 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
8. 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监狱、劳教所实现艾滋病罪犯集中关押管理,对符合治疗标准的在押艾滋病罪犯、劳教人员100%给予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给予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 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自治区和市级主要媒体要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视媒体确保按一定比例播出。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2. 加强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的宣传教育。市、县(市)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应当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或开辟宣传橱窗。宾(旅)馆、招待所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流动放映场所)、青少年宫、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或放置、发(播)放宣传材料(品)供阅读、浏览,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家庭活动,在全区家庭普及相关知识。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开展2次以上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制适合农村地区的山歌、小品等文艺节目,加强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3. 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求职人员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的师资培训计划,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培训课程,在师生中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要提供一定数量预防艾滋病知识的科普读物供师生阅读。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社会活动;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卫生、公安、司法、人口计生、交通、旅游、商务、工商、文化、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高危行为人群(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等)和重点人群(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长途汽车司机、建筑工人、流动人口、监狱和劳教场所被监管人员等)中,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的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青年、妇女素质工程的培训内容,在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
增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清洁针具交换点,预防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卫生、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登记在册吸毒者超过500人的县(市、区),每个门诊治疗200人的要求,加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并纳入部门工作指标,进行管理和督导。以美沙酮门诊为依托,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抗病毒治疗、生活技能培训等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吸毒人群对阿片类毒品的依赖性,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未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地区应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利用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等途径合理设置清洁针具交换点,降低吸毒人员共用注射器吸毒的比例。
各地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和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干预工作;利用场所经营者和同伴教育宣传员,对高危人群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在高危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完成全区的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所有单采血浆站符合GMP标准。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严格按GMP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