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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

2007-12-06 15:19:2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前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儿童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我省发布实施了《九十年代甘肃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8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政策、强化措施,全面推进了《纲要》的实施,到2000年底,基本实现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全省儿童生存、生活质量有了提高,儿童的教育权、健康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得到基本保障,儿童事业取得了进步和发展。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分别达到国家标准。普及义务教育取得显著成效,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8%,83个县(市、区)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58个县(市、区)实现了“两基”。儿童家庭教育、校外教育、残疾儿童教育、科技教育、体育、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均得到发展。 

由于我省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儿童事业发展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儿童发展总体水平较低;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差距明显;拐卖、残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消除贫困,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儿童事业发展的重点。 

2001年-2010年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甘肃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省情和全省儿童发展实际,从儿童早期着手,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今后10年全省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具体目标 

——2005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60%,农村达到40%。2010年分别达到80%、50%,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农村(牧区)消毒接生率2005年分别达到55%、75%、85%,2010年分别达到65%、90%和95%。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2005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75%,农村达到50%。2010年分别达到90%以上和60%。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5。降低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因肺炎、腹泻等引起的死亡。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2005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85%以上。婴儿母乳喂养率2010年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2005年,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75%,农村达到50%。2010年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 

——建立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医疗门诊,提供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按比例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服务经费的投入。 

2.发展社区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要达到安全注射标准。加强全省县、乡妇幼卫生医疗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管理,做到医务人员持证上岗,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3.全面开展妇女生殖保健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农村(牧区)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继续开展“爱婴活动”,推行母婴同室和母乳喂养。巩固和发展县级爱婴医院。 

4.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干预工作。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中小学提倡饮用畜奶,并逐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5.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和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关儿童常见病、性病、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和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吸毒教育。 

6.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应用。继续推广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食盐加碘,婴幼儿科学喂养、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及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加强0-2岁婴幼儿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研究制定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7.健全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建立、恢复合作医疗等不同形式的农民医疗保健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的能力。在县、乡建立贫困家庭疾病救助基金等社会救助体系,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儿童的保健管理。 

8.重视儿童体育,大力开展青少年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场所和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锻炼时间。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中小学开设卫生保健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省、地(市、州)应逐步开设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的水平。 

主要目标 

1.提高适龄儿童学前受教育率。 

2.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发展特殊教育,加强困境儿童义务教育。 

5.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6.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具体目标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城市4-6岁幼儿入园率2005年达到45%,农村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70%。2010年分别达到65%、80%。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2005年达到99%,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2005年提高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 

——初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8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巩固率达到80%。2010年分别达到95%、1.5%和85%,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50%左右,2010年达到65%以上,城市和河西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建立融康复、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入学率2005年达到70%以上,2010年达到80%。关心和资助贫困、孤、残适龄儿童入学。 

——2005年,初步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框架、标准和教材体系,2010年逐步完善全面实施。 

——2005年,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90%、65%,2010年中小学教师学历基本达标。 

——2005年建立起适应素质教育的质量监控指标体系、督导评估制度、升学考试制度。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2005年幼儿园、中、小学家长学校办学率均达到50%,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75%,2010年分别达到80%、95%。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教育优先、科教兴省战略和提高儿童素质人才工程,确保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制,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2.增加教育投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比重,力争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机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关注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3.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认真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要求组织安排教学。进一步深化升学考试制度改革,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考试科目,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4.建立和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发展学前教育。办好教育部门示范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和总结私营、个体办园的经验,加强、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幼儿学前教育工作。 

5.认真实施“贫困地区二期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努力争取国家、社会及外援投入,保障贫困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就学权利。 

6.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切实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发展特殊教育,使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建设的精神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转移城镇后的就学需要。 

7.实施“校校通工程”“园丁工程”,逐步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继续抓好中、小学教师学历补偿教育和对校长的持证上岗培训,提高师资整体素质。启动实施全省“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立和建设远程教育管理的体制和信息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尽力满足边远山区的教育需要。 

8.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9.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重视、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逐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制裁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具体目标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童和残疾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或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合议庭,依法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 

策略措施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制定和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2.严厉打击杀害、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于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卖毒品。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3.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在侦查、起诉、审判案件中,对违法未成年人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者的特殊性,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者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在离婚、继承、收养等涉及儿童权益案件中,要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 

4.加强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及其监护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 

5.建立健全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安全。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6.加强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工作,完善全省儿童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4.增强儿童保护环境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具体目标 

——提高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80%以上,2010年达到90%,基本解决缺水人群饮水困难。在条件较好的地区逐步普及自来水。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2010年达到65%。 

——全省城市及地区行署所在地的空气环境质量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总悬浮颗粒物力争达到国家三级标准,地表水、声环境质量分别按环境功能区基本达标。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2005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0%,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10.8%。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增加和建设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6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一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逐步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条件,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2010年兰州、天水、金昌市分别建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在中小学开设环境保护课程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提高儿童保护环境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 

策略措施 

1.省及各地在制定地方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促进儿童事业发展。 

2.加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和监察工作,依法行政,推进全省生态环境建设,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植树种草,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水面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4.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5.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要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为儿童提供健康的精神文化环境,加强对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6.在全省继续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7.增加建设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将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县城镇建设规划,加快发展。要实施好国家支持贫困县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8.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省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为孤、残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多元化、社会化,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组织与实施 

一、省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之一。 

三、各级政府要为实施《规划》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要将实施《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重点、难点目标的专项经费。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各级人大、政协报告实施《规划》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推动《规划》的实施。 

五、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指导《规划》的实施。建立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成员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地(市、州)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坚持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典型引路、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理论研究。 

六、《规划》由甘肃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规划》的实施情况由省、地、县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儿童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政府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全省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省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及统计调查。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和监测机制,推动和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四、建立定期报送和评审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数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 

五、建立健全《规划》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监测评估方案,协调、督导监测评估工作。评审监测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和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确定监测的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省儿童发展状况监测统计报告;指导各地区儿童规划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和工作计划;审评监测统计报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区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原文出处:http://law.baidu.com/000570240004c7cb8c1cdcb32b35c488088b9b28e783.html

责任编辑:babib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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